经审讯,嫌疑人刘某对其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,目前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之规定,南山警方对刘某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。
警方提示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之规定: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,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,从重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: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的,给予治安管理处罚,以暴力,威胁方法实施该行为的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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